消逝的生命無法挽回,書荷的母親從隨身攜帶的包包中取出一份檔案─蘊藏凋謝荷花的悲愴證明。
「剛才說的這些是檢方起訴書的部分內容,剩下的是調查過後的起訴理由。」書荷母親把一份起訴書影本放在石允芯面前,她開始閱讀上頭畫有螢光色的部分,一字一句都灼痛石允芯的雙眼。
當時夜色已轉為漆黑並下著大雨,視線有所不清,但是被告(肇事者)本身並未超速,被害人未穿具有反光的衣物或雨衣,身著深藍色洋裝,導致駕駛人不易辨識,且事後發現被害人洋裝裙襬有捲入腳踏車車輪的現象,導致重心不穩而偏入車道之內。
被告駕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交通狀況,則屬過失,並非有意致被害人於死。致於酒駕部分,雖有證詞供稱被告當日下午確有參與應酬,並喝了數罐啤酒,但難以直接證明有酒後駕駛之行為。事發後,被告當眾飲酒係辯稱平日緊張時便會藉喝酒來穩定情緒,故縱使酒測值高達0.85,也無法證明是酒後駕駛,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此部份難以論處。
再者,被告車內雖飄有酒氣,但被告之兒子當日傍晚於校園內喝酒被師長髮現,隨即通報被告知情,事發時被告兒子亦主動要求酒測,數值亦高達0.45,准此,無法以車內瀰漫酒氣便遽斷被告有危險駕駛之情事。
檢方最後僅以「過失傷害致死罪」起訴,並行簡易判決,判處肇事者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課罰金,附帶民事賠償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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