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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以分產時候要事先扣除這筆錢。我把你當事人這半年開支了統計,你要不要過目?”

周亦霏搖了搖頭:“冉律師,你又弄錯了。傷殘賠償金確是你當事人個人財產,但是,是他主動拿來給我當事人使用。你當事人主動提供金錢用作夫妻人日常活是在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這些錢你當事人無權要回。不過,這段時間你當事人買給我當事人首飾之類可以收回。”

冉律師咬咬牙:“好,這筆錢不算。但是我當事人曾經從他賠償金裡面拿百萬借給你當事人父親治病,這筆錢應該算了吧?”

“你當事人當初提供這百萬是給他岳父治病時候,說是‘借’還是‘給’?如果是‘借’,有沒有約定怎麼償還?如果當時說是‘給’話,我想這百萬屬於贈予,也不應該算數。”

“當時說是‘給’,但是是以你當事人跟我當事人繼續夫妻為前提,也就是有條件贈予。現在這個條件沒有達成,我當事人決定撤銷贈予。”

☆、255

“對不起, 我想我還是要反駁了。”周亦霏看向冉律師目光仍然堅定,“撤銷贈予先決條件是贈與物權利尚未轉移。但是本案所涉及到贈予物百萬港幣很早就已經用於受贈人治病所用,也就是說贈予已經完成了, 不能再撤銷。”

“周律師, 我希望你明白, ”冉律師提所有條件被反駁, 只能無奈亮了底牌,“我當事人得不到孩,又不能收回掉財產,是絕對不可能同意離婚。周律師,你還是再跟你當事人商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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