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96年2月17日,清帝國總理衙門照會英法德俄美等歐美十七國駐華公使和領事,答應他們提出的要求()。與此同時,恭親王奕代表清政府同十七國三十二家銀行組成的銀行團簽訂了《洋款匯兌合同》,規定清帝國將白銀向各國洋行兌換黃金和等值貨幣,金銀兌換比例為1:22。自合同簽訂日起,十七國三十二家銀行必須滿足清帝國國內所需黃金和等值貨幣兌換額度,違約則處以一百萬英鎊罰金()。
2月18日,在清帝國境內的各大洋行重新掛牌開業,繼續接受白銀兌換,只不過匯兌比例調至1:22。很多人都猶豫了,這個匯兌價格實在太低,不過朝廷暫停使用銀銅本位制,改用金銅本位制,這意味著朝廷不再收白銀,逼得老百姓們只能忍痛兌換。一時間怨聲載道。
3月2日,國內白銀業已兌換了近八成,近四億白銀轉為黃金和英法德等幣值恆定的法定紙幣。十七國銀行團儲備的黃金和紙幣基本上被掏空,為了不違約,十七國銀行團不得不從英國東印度、緬甸,荷蘭東印度、西屬菲律賓和法屬印度支那等地抽出資金運往中國各地。
3月10日,匯兌高峰已過,十七國銀行團累積兌換了四億六千萬兩白銀。清帝國國內市面上幾乎全部使用黃金、銅錢和各國法定貨幣進行流通,白銀流通基本上停止。但依然有一些投機商人們趁機囤積了一批白銀,不過這種事情是難以避免的,對於大多數國民來說,他們已經將白銀全部丟擲兌換成了相應的黃金和等值外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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