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是一個搞制度的人。
他很了不起,很勤奮,終其一生,不但制定了完備的法律,還成功地普及了法律。
我們之前說過,朱元璋制定了《大明律》,並規定了五種刑罰,分別是笞、杖、徒、流、死。翻譯成現代語言就是小竹棍打人、大木板打人、有期徒刑、流放、死刑。當然按照朱元璋的性格,他是不會滿足於這幾種處罰方式的,這五種只是正刑,另外還有很多花樣,之前已經介紹過,這裡就不多講了。
而在明初的普法教育中,最重要的並不是《大明律》,而是一本叫做《大誥》的書。
所謂《大誥》是朱元璋採集一萬多個罪犯的案例,將其犯罪過程、處罰方式編寫成冊,廣泛散發,人手一冊。
根據法理學的分類,《大誥》採用了案例,應屬於判例法,這麼看來朱元璋還頗有點英美法系的傾向。朱元璋正確地認識到,要老百姓去背那些條文是不可能的,而這些案例生動具體,個個有名有姓,老百姓吃完了飯可以當休閒讀物來看,就如同今天我們喜歡看偵破故事一樣。更重要的是,裡面還詳細記述了對這些犯人所使用的各種酷刑,如用鐵刷子刮皮、抽腸、剝皮等特殊行為藝術,足可以讓人把剛吃進去的東西再吐出來,然後發誓這輩子不犯法。
把犯人的罪行和處罰方式寫入《大誥》,並起到警示作用,實在是一種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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