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本案的審判期間,發生了許多改變後來美國法律制度的事件。
首先,威廉·布倫南大法官閣下繼續拒絕使用“希克林測試”來稽核材料是否為“淫穢。
其次,“當普通人依據現行公正共道德標準,認定某部作品其整體主題是以誘發淫蕩興趣為目的”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該材料為“淫穢”。因此而最終確定了“以不違背整體語境的情況下”審查材料的做法。
而對於“希克林測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其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它極大地限制了言論和新聞自由。
此外依據本案而誕生的另一項司法制度則是,有關“淫穢”的訴訟應該針對釋出和接收這些材料的人,而不是針對材料本身。
法院同時還強調,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也適用於歷史文獻材料。
聯邦最高法院在的判決中宣告,“淫穢物品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淫穢物品不包括在憲法保護的言論與出版自由之中。
判決認為,“對普通群眾來說,”“從整體上來看,主題對性趣能夠產生吸引力”的物品,就是淫穢物品;對於符合“當地當時的社群準則”的,“具有可作為補償性的某種社會價值”的色情物品,不是淫穢物品。這就是著名的“羅斯先例”。
因為“羅斯先例”沒有說明“社群準則”的含義。
在厄爾·沃倫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間,三個重量級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拜倫·懷特和阿瑟·戈德堡認為,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不受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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