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看到,在婚姻關係裡,秦律禁止的是私自離婚出逃這個行為,但這一行為主體不論男女,在論刑上是沒有偏頗的。在秦朝,不論官府、百姓,他們從不強調女子守貞、貞潔,而是強調男女在婚姻關係中都要負相同的責任,強調男女都要為家庭穩定做出貢獻。
如果拿秦“婚姻”法與後面的朝代相比呢?
宋朝法律,女子要是主動和離,不論青紅皂白,都要挨板子,還要坐牢!咱們熟悉的“千古第一才女”李清照就曾因想要和家暴騙財的張汝舟和離而被仗責投入大獄,幸好她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在許多親友的竭力斡旋下,李清照只坐了九日牢。
而到了明清,女子的處境更糟了,女子地位因理學的影響進一步下降,再嫁都被視為不貞,和離更是幾乎不可能。《大明律》就直接規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杖一百,離異歸宗。”
意思是大明朝的已婚女子如果有敢違背丈夫的意願和離出逃的,不僅要坐三年牢,且如果那妻子逃亡後已改嫁,還要挨一百下板子,打完還要與後面的丈夫離異,回到自己原來的家族。
已經幾乎完全禁止女主離婚再嫁了。
到了清朝,滿清的制度比較複雜,滿人與漢人之間在待遇方面也是有差別的,清初,滿人女子在禮教上的束縛較小,滿人姑娘選秀被撂牌子後就可以自由婚嫁,而且滿人有旗屬、有自己的旗主,只要旗主同意,是能夠改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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